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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中新网11月27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报道,财政部近日发布《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要求各高校加强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国有资产监管责任制,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部: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补充规定》适用于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和有关人民团体等所属的高等本科学校和高职高专学校。 《补充规定》要求进一步扩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资产处置权限。 本规定所称资产处置,是指中央部门对所属高校占有、录用的国有资产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的若干事项,由财政部授权各中央部门批准,各中央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其中,在达到录用年限的同时报废资产的处置,批准大学自主处置,处置结果应每季度向各中央部门备案。 达到录用年限仍能继续录用的,应当继续录用。

“财政部: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补充规定》提出,科学合理制定资产录用年限标准。 各中央部门根据本部门所属高校的现实情况,组织本部门所属高校制定资产录用年限标准,配合财政部公布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补充规定》确定了规范高校资产处置收益管理。 大学自主达到录取年限的同时处置应报废资产获得的收益,留在大学,纳入学校预算,统一计算,统一管理。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情况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然后,及时进行会计解决。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后,应当根据有关资产处置的批准和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会计解决,以确保决算一致。

《补充规定》强调落实高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中央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监督力度,完善监管体系,确定监管职责权限,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不善、弱点。 各高校要牢固树立勤俭办学理念,强化高校理财主体责任,建立国有资产监管责任制,提高内控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部: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补充规定》还要求建立国有资产处置年度报告制度。 各中央部门应当在年终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书面报告在授权范围内批准的上一年度资产处置情况,以及所属高校自主批准的资产处置情况。 报告书的主要复印件包括资产处置的原因、账面价值和处置方法、取得的收入及其采用情况、许可证管理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财政部: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另外,本规定由财政部解释,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时代商情报

标题:“财政部: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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