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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重组后,聘用会计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5项军规
日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中央公司重组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短期停止工作,承接新业务,解决相关问题》,对中央公司重组后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连续审计年限的计算等问题作了解答。
《通知》确定了中央公司重组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方法。 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业务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审计公司年度财务结算外,公司结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由公司依法自主决定。 会计师事务所的遴选应当符合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年限等要求。
关于中央公司重组后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连续核定年限的计算等问题,根据《通知》,一是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重组2家以上中央公司集团的,包括重组后的新集团所有国内子公司(注册地境外、 包括实体经营在内的国内公司)的结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控制在5家公司以内,特殊情况)重组时间紧迫不能马上更换等)的情况下,过渡期大致为重组后1次的结算会计师事务所
二是重组后,在新集团编辑报告第二次集团合并结算前,集团统一组织招标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由重组前各公司负责结算考核的事务所(包括主审和参审)参加投标中标的,其连续考核年限是新集团统一评选的日期吗? 重组后,如果新集团在第二次结算后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则与没有发生重组的公司一样,各事务所的审计年限实际上是从负责审计业务开始连续计算的。
第三,年限连续计算包括主审所和参审所两部分,只要承接集团部分公司的结算审计业务,其年限就连续计算。
四、重组后,新集团应在子公司审计工作的分配上进行观察。 一是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的审计业务量一般在50%以上,且总公司的报告和合并报告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二是从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接受某子公司审计开始,大致连续年限不得超过8年。
五、由于境外子公司在多个国家确实有必要,结算审计中介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安排,大体上同一事务所的连续审计年限不得超过8年。
根据《通知》,关于领域主管部门短期暂停接受新业务解决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否选择录用问题,由公司依法合规决定。 录用时必须掌握:被处罚的会计师3年内不得作为中央公司的审计报告在会计师上签字,在被解决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改进,恢复有关主管部门新接受业务的资格之前,不得选择聘用该所。 业务资格恢复后,是否选择录用由公司定制。 解决契机的事例为中央公司的审计工作时,在该事务所恢复业务资格后的一定期间( 1年以上,根据相关问题的重要程度进行调整),不得选择聘用该事务所。
(原标题:中央企业重组后,聘用会计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五大军规() ) )。
来源:时代商情报
标题:“央企重组后聘会计行国资委立五条“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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